法云法师作《关于修改<厦门市佛教协会章程>的说明》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积极发挥佛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使本会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促进厦门佛教的健康蓬勃发展,促进厦门社会和谐繁荣。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会对现行章程作了进一步修改。
一、五年来我市佛教界新增设立了不少佛教慈善机构,佛教团体的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第九条市佛教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设置不适应当前佛教发展实际,因此对本会章程第九条修改为:
市佛教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佛教协会管理和联络的各有关单位推举协商产生,具体名额由市佛教协会分配;代表资格由市佛教协会审核确认。
二、参照福建省佛教协会等的章程关于佛协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的规定,以及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职权规定,对本会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行修改。
1、删除了原第十七条中“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修改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2、第十八条,由原来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增加了“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3、第十九条对会长职权也作调整,使表达更加准确。原文:“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删除“本会”和“(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 第二款原文:“召集会长会议和会长扩大会议。”修改为: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务会。
第二十条,原文:“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增加“副会长领导下”;原文:“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删除“常务副会长”。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民政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章程(修订草案)》进一步调整了表述,使行文更加准确、内容更加规范,具体表现在:
(一)部分条款文字修正:
1、第五条第九款中的“下级佛教协会”修改为“各区佛教协会”。
2、第十二条,原文:“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删除“任期”。
3、第十五条,原文:“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删除“任期”;原文:“召开一次会议”,改为“召开两次会议”。
4、第二十条,原文:“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删除“任期”。
5、第二十二条,原文:“主任、副主任”,调整为“副主任、主任”。
(二)参照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佛教协会的章程,完善了本会章程有关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内容。
增加了“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共一章五条规定内容,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对章程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章程(修订草案)》,请以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