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8日厦门市佛教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厦门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XIAMEN 简称:B.A.XM。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厦门市南普陀寺内;通信地址: 厦门市思明南路515号 邮编:361005 。
第三条 本会性质:厦门市佛教协会是全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团结全市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引导佛教界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法律政策性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 督导佛教寺院制定和完善寺院管理等规章制度,严肃清规戒律,树立道风学风,以利法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4)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在精进学修的同时,护持三宝,服务社会。
(5) 加强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8)开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的往来,促进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9)支持各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区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市佛教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3)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佛教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市佛教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市佛教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佛教协会管理和联络的各有关单位推举协商产生,具体名额由市佛教协会分配;代表资格由市佛教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理事会是市佛教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市佛教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市佛教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市佛教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礼请名誉会长;
(4)审议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5)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6)筹备召开市佛教代表大会;
(7)向市佛教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务会。
(3)督促和检查市佛教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下属区佛教协会和市属各寺院及居士林组织规定上缴事业发展经费;
(2) 佛教徒捐赠;
(3) 其他自养收入。
第二十五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市佛教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市佛教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