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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9日上午,福建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厦门市佛教协会副会长、闽南佛学院常务副院长、首座兼监院界象法师,福建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厦门市佛教协会副会长、闽南佛学院副院长法源法师,福建省佛教协会副秘书长、厦门市佛教协会…2018/2/21 15:28:46  详细>>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今天正式施行。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2018/2/1 10:04:16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2018/1/30 21:07:32  详细>>
原文: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2018/1/29 20:27:28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2018/1/29 20:25:51  详细>>
原文: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兴办公益慈…2018/1/29 20:23:54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释义:…2018/1/28 16:03:57  详细>>
原文: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释义:  本条是关于处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禁止行为的规定。  关于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2018/1/28 16:02:06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2018/1/28 15:59:31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规定。…2018/1/26 8:08:1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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