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原文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院校申请法人登记的规定。  长期以来,宗教院校大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自主地开展民事活动,如不能以宗教…2017/11/27 19:43:15  详细>>
原文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2017/11/27 19:40:33  详细>>
原文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2017/11/27 19:35:00  详细>>
原文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主体的规定。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民…2017/11/24 15:52:01  详细>>
原文: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界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了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2017/11/24 15:50:14  详细>>
原文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释义:  本条是对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的规定。  宗教留…2017/11/24 15:44:23  详细>>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组织保障和重要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团体高举爱国、团结、进步旗帜,带领广大宗教界…2017/11/21 9:08:30  详细>>
原文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团体的成立…2017/11/21 9:06:34  详细>>
原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2017/11/21 9:04:49  详细>>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2017/11/21 9:03:13  详细>>
最新更新
最新图片
热点新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号:闽(2022)0000006
备案序号:闽ICP备09050516号-1
地址:思明南路515号 (厦门南普陀寺内,闽南佛学院旁)
Copyright 2022 中国·厦门市佛教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